《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第十六條規定:“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根據目前的情況看,大多數用人單位是在本法實施前已經開業,依法不需要提供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但《職業病防治法》實施已有五個年頭了,以用人單位按每年約20%的比例變遷計算,會有不少的新建設項目,按理來說這些新建設建設項目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事實上,這幾年來我區僅有3個用人單位提交了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用人單位一個也沒有,這種現象在羅湖區存在,我市其它區情況也大致相同,可以說是深圳地區存在的一種普遍現象。究其原因,主要有:其一,缺乏有關部門配合,僅靠衛生部門一已之力捉襟見肘。當衛生行政部門發現一個新企業沒有依法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時,該企業往往已經獲得工商營業執照,可以合法生產經營了。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五條有關規定,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法律賦予了衛生行政部門較大的權力,但操作起來形同虛設。經貿部門引進外資、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均未將衛生部門的審查作為前置條件,由于沒有其他約束機制,導致審查工作難于落實;其二,技術服務能力未能滿足評價工作需求。目前,我市只有2家單位取得了建設項目的評價資質(乙級),據了解,按照目前的技術力量,我市2家評價機構每年最多可完成50個項目的評價任務。以寶安為例,每年有500家以上的新辦企業,如果全部要求進行評價,顯然缺乏技術支持,而且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周期長(一般要4到6個月甚至更長),企業難于接受在全部辦完合法手續后再開業。其三,面對較高的評價費用(單項評價費用至少都要4萬元以上),企業常常望而卻步。其四,用人單位不知道,即使有的知道也不想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其五,監督和處罰力度不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