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所需建設項目的相關信息難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書的編制、衛生行政部門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書的審批,應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完成。我們在實際工作中所開展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相當一部分是補辦的,是通過日常監督在初步設計或施工階段才發現的,這有背于立法目的。由擁有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權限的部門如發改委、建設、規劃等行政部門告知項目業主在第一時間開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最為恰當,但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2. 無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難介入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作為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基礎性依據,在國務院未出臺《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以下簡稱《決定》)前,凡是重要的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都要上報到政府相關管理部門審批,而在《決定》出臺后,國家將建設項目分為實行審批制的建設項目、實行核準制的建設項目、實行備案制的建設項目三類,政府對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僅對少數是否關系經濟安全、影響資源環境、涉及整體布局等公共性問題的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進行審批或核準,其他項目均由審批制改為登記備案制,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與此相應的,登記備案制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與否,決策權在企業手中,有些建設項目可能不經過可行性論證階段直接進入初步設計及建設階段,在此情形,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應在何時介入?即使審批或核準制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只解決擬建項目的可能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