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中公共場所分類
公共場所空氣、微小氣候、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生活飲用水水質,游泳場館和公共浴室水質檢測。
公共場所有7類28種:
1.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2.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
3.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以及電腦游戲機房等)、舞廳、音樂廳。
4.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5.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6.商場(店)、書店。
7.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侯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托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