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xiaochengjing 于 2018-4-28 14:41 编辑
注册商标申请文件经过商标局形式审查合格后,就进入了实质审查阶段。实质审查指的是商标主管机关对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法》及其条例规定进行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以判定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而进行的审核程序,实质审查一般需要12个月的时间。
实质审查是关系到一个商标注册申请能否获得专用权的重要环节,其实具体的内容大概包含以下几点:
1.申请注册的商标是由法定要素构成
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商标的构成要素,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声音等要素单独构成或组合构成。上述商标要素可以单独作为商标注册,也可以将上述这些要素中两个或两个以上要素、相同或不相同的任意组合。
2.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违反了禁用条款
即是否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商标禁用条款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和/或者使用的情况。具体内容为:
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③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④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⑤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⑥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⑦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3.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特征
商标的显著性特征指的是在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类别上,该标志是否能有效区分它和其它产品。商标的显著性不仅体现在其符号要素的内容上,同时还体现在符号要素的表现形式上。
4.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已经否存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与他人取得的在先权利相冲突
即审查相同或者相似的类别上,是否存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或者不在同一类别上存在驰名商标等。
这里需要提醒注意:商标在未获准注册以前,不能在使用中标注注册标记(如:“注册商标”,“ ®”等,但可以使用“TM”标记);另外,在未核准注册以前,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及包装物,或商标识别不宜一次制作过多,以防因注册受阻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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