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作品是否构成抄袭,这个一直都普遍存在的难题。而我国对于抄袭的容忍度无疑是最高的,可以说是我们缺乏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了解,维权的成本太高,以及很多时候抄袭的确是给了我们很大的方便。但不管怎么说,抄袭就是抄袭,其危害是降低了原创作者的积极性,想象一下,如果这个社会人人都去抄袭,那社会还会进步吗?
我国目前对抄袭行为的界定主要参考以下两个方面:
1.著作权法中关于抄袭,指的是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私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
①行为具有违法性;
②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
③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④行为人有过错。
由于抄袭物需发表后才会对原作品产生侵权影响,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后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私有发表。
2.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照搬的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分窃为私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有时候可能需要专家鉴定后方能判定。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
①改变作品的类型,内容,中心思想完全不变。比如把别人的小说改成电影,电视剧,漫画形式;
②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把别人的故事情节,内容以另一种表现形式展现出来。比如一本小说里的故事内容,对人物名称换个名称,场景换个场景等;
从上面可以看出,著作权侵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井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
|